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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許自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泰偉

      陳柏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2556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按盜版電子產品即仿冒DISNEY米奇迷你藍芽插卡音箱共肆拾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被告許泰偉、陳柏翔涉嫌偽造文書一案,業經臺灣告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判決無罪確定,而本件扣案之盜版電子產品即仿冒DISNEY米奇迷你藍芽插卡音箱共40個(報單號碼:CX/03/0C4/ZZ021 號24個,報單號碼CX/03/0C4/ ZZ024號16個)均係仿冒品,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第38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第38條之3 、第40條之2 ;另於105 年5 月27日再次修正第38條之3 ,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失效,立法者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商標法第98條,並自105 年12月15日起施行,即意在以修正後之條文配合修正刑法沒收規定而為適用,資為侵害商標權犯罪沒收規定之依據;又立法者因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四、經查,被告許泰偉、陳柏翔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盜版電子產品DISNEY米奇迷你藍芽插卡音箱共40個(報單號碼:CX/03/0C4/ZZ021 號24個,報單號碼CX/03/0C4/ ZZ024號16個)均係仿冒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3 年9 月1 日北普機字第1031026036號、第1031026034號函各1 紙、扣押或物收據及搜索筆錄2 紙、博仲法律事務所認定通知書、鑑價報告書、說明書各2 紙存卷可考(見執聲字卷第34頁至第41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