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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37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13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瑞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46 號、107 年度偵字第5243號、107 年度偵字第6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瑞鈴犯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5 行關於被告鍾瑞鈴之前科紀錄補充更正為「鍾瑞鈴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106 年11月10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並於同欄第6 行關於被告之犯意補充為「基於竊盜之犯意」;又於犯罪事實欄一、(三)第1 至2 行「桃園市○○區○○路0 號」之記載,後補充「全家便利超商」;另於同欄第3 行「立頓綠奶茶1 瓶」之記載,後補充「及黑松沙士汽水1 瓶」;末於犯罪事實欄一、(四)第3 行「黑松汽水」之記載,應補充為「黑松沙士汽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鍾瑞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如附件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4 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非可取,又其前已有相類罪質之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供參,素行非佳,詎猶不知悛悔,復犯本案,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清潔工而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字第346 號卷第6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訊問人欄)、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屬平和及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字第5243號卷第9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為被告犯本件如附件犯罪事實欄

一、(二)、(三)、(四)所示竊盜犯行所得之物,且已取得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限,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均已發還被害人吳亮澐,此有贓物領據1 紙在卷可據(見偵字第346 號卷第25頁),此部分雖屬犯罪所得,已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
│  1   │牛頭牌雞湯塊          │2盒                 │
├───┼───────────┼──────────┤
│  2   │澳洲牛里肌炒肉片      │1盒                 │
├───┼───────────┼──────────┤
│  3   │美國翼板霜降牛柳      │1盒                 │
├───┼───────────┼──────────┤
│  4   │鮮凍大白蝦            │1盒                 │
└───┴───────────┴──────────┘
附表二:
┌───┬───────────┬──────────┐
│編 號 │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
│  1   │打火機                │4個                 │
├───┼───────────┼──────────┤
│  2   │滿漢大餐泡麵          │2碗                 │
├───┼───────────┼──────────┤
│  3   │御茶園檸檬紅茶        │1瓶                 │
├───┼───────────┼──────────┤
│  4   │立頓綠奶茶            │1瓶                 │
├───┼───────────┼──────────┤
│  5   │黑松沙士汽水          │1瓶                 │
├───┼───────────┼──────────┤
│  6   │滿漢大餐牛肉麵        │1碗                 │
├───┼───────────┼──────────┤
│  7   │立頓奶茶              │1瓶                 │
├───┼───────────┼──────────┤
│  8   │新奇漂白水            │1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37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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