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7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7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戴明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戴明信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自製工具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戴明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凌晨0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之家樂福賣場內,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之自製工具1 支(鐵製),插入轉動店內NINTENDO展示櫃之鑰匙孔,以此方式開啟展示櫃並竊取櫃內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NINTENDO主機8 台及手錶2 支,旋即又接續在賣場內之展示架上,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八至九之短袖上衣2 件,得手後據為己有,未經結帳而逕自離去。惟該賣場安全課助理李德欽前已於賣場內之監視錄影畫面發現上情,遂在該賣場地下1 樓結帳區外攔下戴明信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戴明信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李德欽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扣押物品收據/ 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每日損失記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監視錄影擷取畫面4 張及照片6 張。
(四)扣案之自製工具1 支。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竊時所持之自製工具1 支,係金屬製品,質地堅硬,可認該物品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應屬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兇器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二)被告在密接時間,於同一地點接續竊取同一被害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僅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攜帶兇器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至9 月不等之刑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仍不思尋正當管道獲取財物,圖不勞而獲而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1.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發還被害人李德欽,有被害人李德欽警詢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在卷可憑,可認已合法發還,是依上開規定,就被告本案竊盜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2.再扣案之自製工具1 支,為被告所有並為本案行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8條第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遭竊之物 │數量│價值新臺幣 │ ├──┼──────────────┼──┼──────┤ │一 │NINTENDO 3DS LL (日)藍主機│1台 │ 5,480元│ ├──┼──────────────┼──┼──────┤ │二 │NINTENDO 3DS LL (日)紅主機│2台 │ 10,960元│ ├──┼──────────────┼──┼──────┤ │三 │NINTENDO 2DS(日)藍主機 │2台 │ 3,800元│ ├──┼──────────────┼──┼──────┤ │四 │NINTENDO 2DS(日)紅主機 │1台 │ 1,900元│ ├──┼──────────────┼──┼──────┤ │五 │NINTENDO 2DS(日)紫主機 │2台 │ 3,800元│ ├──┼──────────────┼──┼──────┤ │六 │冷光電子錶 │1支 │ 549元│ ├──┼──────────────┼──┼──────┤ │七 │Lotus石英電子錶 │1支 │ 590元│ ├──┼──────────────┼──┼──────┤ │八 │adidas CD9106短袖上衣 │1件 │ 890元│ ├──┼──────────────┼──┼──────┤ │九 │adidas BQ3078短袖上衣 │1件 │ 1,2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