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智棋
上列被告因過竊盜等案件(107 年度審易緝字第9 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犯罪所得欄」所記載之「歐元27,000元」、「宣告刑及沒收欄」所記載之「歐元貳萬柒千元」,均應分別更正為「價值新臺幣27,000元之歐元」、「價值新臺幣貳萬柒仟元之歐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於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時地,係竊得被害人游郁盈價值新臺幣27,000元之歐元,此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佐(參104 年度偵字第26703 號卷第26至27頁)。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犯罪所得欄」所記載之「歐元27,000元」、「宣告刑及沒收欄」所記載之「歐元貳萬柒千元」,有顯然之錯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