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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智棋

上列被告因過竊盜等案件(107 年度審易緝字第9 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犯罪所得欄」所記載之「歐元27,000元」、「宣告刑及沒收欄」所記載之「歐元貳萬柒千元」,均應分別更正為「價值新臺幣27,000元之歐元」、「價值新臺幣貳萬柒仟元之歐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於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時地,係竊得被害人游郁盈價值新臺幣27,000元之歐元,此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佐(參104 年度偵字第26703 號卷第26至27頁)。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犯罪所得欄」所記載之「歐元27,000元」、「宣告刑及沒收欄」所記載之「歐元貳萬柒千元」,有顯然之錯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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