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0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02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宏凱
- 選任辯護人
- 江政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6180 號、第26502 號、第27362 號、第28123 號、第29006號、第29951 號、第30284 號、107 年度偵字第3626號、第4248號、第5596號、第938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賴宏凱輸入禁藥,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捌場次,暨應自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之電子菸補充液共壹仟壹佰零陸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賴宏凱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號迷霧仙境國際禮品號(下簡稱迷霧仙境)之負責人,販賣電子菸補充液及電子菸相關產品,因之,明知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補充液係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許可,不得擅自輸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自民國106年4 月起至7 月止,陸續於附表所示進口日期前,在上址以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透過大陸「淘寶網」網站向大陸地區某不知名之商家訂購電子菸補充液,而以附表所示之申報輸入貨物之數量,委託不知情之附表所示之報運公司報運進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補充液實際來貨。嗣於附表所示之進口日期,貨物運抵臺灣,經以如附表所示之進口報單申報進口通關時,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快遞進口倉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數量之電子菸補充液共計1,106 瓶,始查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賴宏凱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告胞姐賴筱容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三)統一速達資料匯出、派件資料、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附檢驗報告書、照片數張、106 年12月21日蝦皮網站迷霧仙境(帳號winter713 )賣場截圖數張。
(四)扣案之電子菸補充液共1,106瓶。
三、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除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之外,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不論供自用與否,皆為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甚明。再者,含有「Nicotine」(下稱尼古丁)成分之產品,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而被告賴宏凱委由快遞等相關業者從大陸地區輸入之電子菸補充液含有尼古丁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各20份在卷可憑,是該電子菸補充液顯屬前揭藥事法所定之禁藥無疑,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係委請不知情之快遞業者、麒祥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或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人員為之遂行上開犯行,屬間接正犯。又就附表編號1 、2 、3 、6 、7 、8 所示之各舉,被告均係於同日輸入數批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補充液,復此各於同日之數批來貨,目的、緣由顯具單一性,更在同一場域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次第為之,抑且,侵害之法益無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殊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各祇構成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至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十次輸入禁藥犯行,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另原起訴意旨認應就簡易報單主號之數為成罪之數,因認被告於上揭期間,共有11次輸入禁藥之行徑,稍有誤會,應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輸入禁藥之種類、數量、犯行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全盤犯行,態度尚可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端,惜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坦認犯行且深示悛悔之殷意,再既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暨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爾後必能深悉行止之分際而不逾矩,是以若輔課得使之深化法律認知及可省察、觀照兼輔導其日常生活、言行狀況,暨承受一定之財損等負擔為戒而緩其刑之執行,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爾後必能循矩以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4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8 場次,暨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上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順此敘明。
四、沒收:
(一)查現行刑法業將沒收之定位自「從刑」更迭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與「主刑」已不具附從性而有不可割裂之關係,因之,殊無如往例般因囿於「從刑」之性質致須於與之相關犯罪事實所構成之罪名、「主刑」後併予宣告之必要,自得於同一裁判中獨立個別諭知。其次,有關行為人管領、支配之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及犯罪所生之物可否沒收之前提要件,不論現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抑或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咸定為「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是以用語既無分殊,則據此文義所為之解釋自應相同,進言之,即猶若既有之見解而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為必要,合先敘明。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 項規定甚明。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補充液共1,106 瓶,均屬被告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前述各物既皆經扣案暨依其物理屬性、功能係普遍而非獨特且具不可替代性遂須留存,因之,殊無所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問題,自毋庸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贅知「追徵其價額」之必要,應予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進口報單 │ 納稅 │輸入貨物│ │報關│ │ │號├────────┬──────┬──────┤ 義務人 │(含尼古│進口日期│業者│ 收件人 │ │ │ 報單號碼 │ 主號 │ 分號 │ │丁數量)│ │ │ │ ├─┼────────┼──────┼──────┼────┼────┼────┼──┼────┤ │1 │CX/06/557/FS632 │000-00000000│Z000000000 │CHIU-LI-│ 23 │106.4.2 │麒祥│CHIU-LI-│ │ │ │ │ │CHIAO │ │ │ │CHIAO │ │ ├────────┼──────┼──────┼────┼────┼────┼──┼────┤ │ │CX/06/557/FS637 │ │Z000000000 │QIU LICH│ │ │ │QIU LICH│ │ │CX/06/557/FS636 │000-00000000│Z000000000 │IAO 、WU│ │ │ │IAO 、WU│ │ │CX/06/557/FS630 │ │Z000000000 │N SHENG │ 69 │106.4.2 │麒祥│N SHENG │ │ │ │ │ │TASI、Ca│ │ │ │TASI、Ca│ │ │ │ │ │iWenshen│ │ │ │iWenshen│ │ │ │ │ │g │ │ │ │g │ │ ├────────┼──────┼──────┼────┼────┼────┼──┼────┤ │ │CX/06/557/FS633 │000-00000000│Z000000000 │LI JING-│ 23 │106.4.2 │麒祥│LI JING-│ │ │ │ │ │CHEN │ │ │ │CHEN │ ├─┼────────┼──────┼──────┼────┼────┼────┼──┼────┤ │2 │CX/06/557/FS592 │000-00000000│Z000000000 │ZONG JHE│ 22 │106.4.4 │麒祥│ZONG JHE│ │ │ │ │ │N-SHENG │ │ │ │N-SHENG │ │ ├────────┼──────┼──────┼────┼────┼────┼──┼────┤ │ │CX/06/557/FS593 │000-00000000│Z000000000 │QIU LI │ 22 │106.4.4 │麒祥│QIU LI │ │ │ │ │ │CHIAO │ │ │ │CHIAO │ ├─┼────────┼──────┼──────┼────┼────┼────┼──┼────┤ │3 │CX/06/557/P5239 │000-00000000│Z000000000 │SHENG ZH│ 21 │106.4.7 │麒祥│SHENG ZH│ │ │ │ │ │EN CHEN │ │ │ │EN CHEN │ │ ├────────┼──────┼──────┼────┼────┼────┼──┼────┤ │ │CX/06/557/P5209 │000-00000000│Z000000000 │TZUNG JE│ 21 │106.4.7 │麒祥│TZUNG JE│ │ │ │ │ │N WEI │ │ │ │N WEI │ │ ├────────┼──────┼──────┼────┼────┼────┼──┼────┤ │ │CX/06/557/P5209 │000-00000000│Z000000000 │LI JING-│ 21 │106.4.7 │麒祥│LI JING-│ │ │ │ │ │CHEN │ │ │ │CHEN │ │ ├────────┼──────┼──────┼────┼────┼────┼──┼────┤ │ │CX/06/557/P5231 │000-00000000│Z000000000 │ZONG │ 25 │106.4.7 │麒祥│ZONG │ │ │ │ │ │JHEN-WEI│ │ │ │JHEN-WEI│ ├─┼────────┼──────┼──────┼────┼────┼────┼──┼────┤ │4 │CX/06/0A4/Z595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王凱俐 │ 64 │106.4.21│東方│王凱俐 │ ├─┼────────┼──────┼──────┼────┼────┼────┼──┼────┤ │5 │CX/06/0A4/2Z015 │ │000000000000│CHEN CHI│ │ │ │CHEN CHI│ │ │CX/06/0A4/2Z05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H MING │ │ │ │H MING │ │ │CX/06/0A4/2Z075 │ │000000000000│陳志明 │ 254 │106.5.5 │東方│陳志明 │ │ │CX/06/0A4/2Z078 │ │000000000000│ │ │ │ │ │ ├─┼────────┼──────┼──────┼────┼────┼────┼──┼────┤ │6 │CX/06/0A4/2Z618 │000-00000000│000000000000│王凱俐 │ 59 │106.5.9 │東方│王凱俐 │ │ ├────────┼──────┼──────┼────┼────┼────┼──┼────┤ │ │CX/06/0A4/2Z569 │000-00000000│000000000000│馬志強 │ 53 │106.5.9 │東方│馬志強 │ ├─┼────────┼──────┼──────┼────┼────┼────┼──┼────┤ │7 │CX/06/0A4/3G152 │000-00000000│000000000000│馬國翔 │ 61 │106.5.10│東方│馬國翔 │ │ ├────────┼──────┼──────┼────┼────┼────┼──┼────┤ │ │CX/06/0A4/3G201 │000-00000000│000000000000│張家豪 │ 41 │106.5.10│東方│張家豪 │ ├─┼────────┼──────┼──────┼────┼────┼────┼──┼────┤ │8 │CX/06/0A4/5G121 │000-00000000│000000000000│林文雄 │ 108 │106.5.20│東方│林文雄 │ │ ├────────┼──────┼──────┼────┼────┼────┼──┼────┤ │ │CX/06/0A4/5G118 │000-00000000│000000000000│馬國翔 │ 16 │106.5.20│東方│馬國翔 │ │ ├────────┼──────┼──────┼────┼────┼────┼──┼────┤ │ │CX/06/0A4/5G12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MA KUO │ 16 │106.5.20│東方│MA KUO │ │ │ │ │ │HSIANG │ │ │ │HSIANG │ │ ├────────┼──────┼──────┼────┼────┼────┼──┼────┤ │ │CX/06/0A4/5G128 │000-00000000│000000000000│CHEN CHI│ 16 │106.5.20│東方│CHEN CHI│ │ │ │ │ │H MING │ │ │ │H MING │ │ ├────────┼──────┼──────┼────┼────┼────┼──┼────┤ │ │CX/06/0A4/5G15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張家豪 │ 45 │106.5.20│東方│張家豪 │ ├─┼────────┼──────┼──────┼────┼────┼────┼──┼────┤ │9 │CX/06/0A4/E3363 │000-00000000│000000000000│郭平志 │ 49 │106.7.6 │東方│郭平志 │ ├─┼────────┼──────┼──────┼────┼────┼────┼──┼────┤ │10│CX/06/0A4/E5973 │000-00000000│000000000000│韓婉婷 │ 77 │106.7.12│東方│韓婉婷 │ ├─┴────────┴──────┴──────┴────┴────┴────┴──┴────┤ │ 輸入貨物(含尼古丁數量)共計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