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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馮浩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金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3259號、第3712號、第427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金鈴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合計貳拾壹點零肆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金鈴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7 年5 月13日上午7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7 樓居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5 月13日下午5 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樓下為警緝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合計18.9831公克)。

㈡於107 年5 月14日晚上11、12時許,在上址居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5 月15日晚間9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2.06公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金鈴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扣案物品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2 份、如附表「鑑驗報告」所示鑑驗書。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105 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17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6 年8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皆應構成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白色微黃結晶、白色透明晶體共4 包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一、二「鑑驗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該甲基安非他命4 包均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用   途    │    鑑 驗 報 告   │
├──┼────┼───────┼─────┼───────┼─────────┤
│ 一 │白色結晶│參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供被告本次施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白色微│合計拾捌點玖捌│毒品甲基安│剩餘所持有之第│空醫務中心航藥艦字│
│    │黃結晶  │參壹公克)    │非他命成分│二級毒品甲基安│第0000000號毒品鑑 │
│    │        │              │          │非他命        │定書              │
├──┼────┼───────┼─────┼───────┼─────────┤
│ 二 │白色透明│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供被告本次施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
│    │晶體    │貳點零陸公克)│毒品甲基安│剩餘所持有之第│7 年北市鑑毒字第22│
│    │        │              │非他命成分│二級毒品甲基安│6號鑑定書         │
│    │        │              │          │非他命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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