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金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3259號、第3712號、第427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金鈴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合計貳拾壹點零肆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金鈴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7 年5 月13日上午7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7 樓居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5 月13日下午5 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樓下為警緝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合計18.9831公克)。
㈡於107 年5 月14日晚上11、12時許,在上址居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5 月15日晚間9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2.06公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金鈴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扣案物品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2 份、如附表「鑑驗報告」所示鑑驗書。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105 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17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6 年8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皆應構成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白色微黃結晶、白色透明晶體共4 包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一、二「鑑驗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該甲基安非他命4 包均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用 途 │ 鑑 驗 報 告 │ ├──┼────┼───────┼─────┼───────┼─────────┤ │ 一 │白色結晶│參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供被告本次施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白色微│合計拾捌點玖捌│毒品甲基安│剩餘所持有之第│空醫務中心航藥艦字│ │ │黃結晶 │參壹公克) │非他命成分│二級毒品甲基安│第0000000號毒品鑑 │ │ │ │ │ │非他命 │定書 │ ├──┼────┼───────┼─────┼───────┼─────────┤ │ 二 │白色透明│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供被告本次施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 │ │晶體 │貳點零陸公克)│毒品甲基安│剩餘所持有之第│7 年北市鑑毒字第22│ │ │ │ │非他命成分│二級毒品甲基安│6號鑑定書 │ │ │ │ │ │非他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