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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協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2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吳協霓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吳協霓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3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8 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8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2 年5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3 月25日下午5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巷00號居處,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翌(26)日下午2 時4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83公克,含包裝袋1 只)。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吳協霓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4 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8910 號鑑定書各1 份及扣案物品照片1 張。

(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83公克,含包裝袋1 只)。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完畢,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83公克,含包裝袋1 只),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裝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並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所用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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