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268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2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SINWON WATCHARAPHONG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107 年度壢交簡字第121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 年度執聲字第2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INWON WATCHARAPHONG(中文姓名:瓦恰拉)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以107 年度壢交簡字第121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45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 千元,並於107 年9 月3 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係以工作名義入境臺灣,其居留效期自107 年3 月1日至107 年9 月1 日止,復已於107 年9 月13日業已出境,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惟其業已出境無執行緩刑之可能,此已動搖原判決予受刑人緩刑宣告之基礎,且無從認原緩刑之宣告得收其預期效果。綜上,本件受刑人顯非偶蹈法網或對其前所犯有所悔悟,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按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固有明文規定。惟考其立法意旨乃謂: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準此,刑法第75條之1 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實質要件即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上述「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SINWON WATCHARAPHONG(中文姓名:瓦恰拉)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7 月30日以107 年度壢交簡字第121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 千元,於107 年9 月3 日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惟查,受刑人已於107 年9 月13日出境我國後,迄今未再入境,復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 居留資料查詢作業、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可佐。是受刑人出境之原因顯係因其居留期限已於107 年9 月1 日屆至而出境,洵堪認定,從而,受刑人遵循我國行政機關勞動部工作許可與核准居留期限屆至而出境,尚難逕認受刑人有聲請人所指有未改過遷善,並已動搖原判決緩刑宣告之基礎且無從認原緩刑之宣告得收其預期效果之事實。

㈢、綜上,本件受刑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非因其個人因素而未能繼續履行判決所定負擔,尚難認其業已符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實質要件。聲請人復未舉出具體事例佐證受刑人原受之緩刑宣告確難收其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之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26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