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3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藍文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文淵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文淵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50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於民國104 年11月3 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104 年5月間至106 年6 月間,故意更犯業務侵占、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107 年8 月31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03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5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並於104 年11月3 日確定在案,詎其竟於緩刑期內即104 年5 月間至106 年6 月間,故意犯業務侵占、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107年8 月31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03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並於107 年9 月2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於受緩刑之宣告確定後,竟不知戒慎其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