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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1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1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進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進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進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3 所示之罪確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1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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