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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7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小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小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小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7 年2 月9 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7 年2 月9 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世聰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3月20日    │    106年9月22日    │    106年4月17日    │    106年12月23日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19號          │字第6087號          │字第3288號          │字第320號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8072號 │107 年度桃簡字第342 │107年度桃簡字第602號│107年度桃簡字第664號│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月2日    │    107年3月16日    │    107年4月17日    │     107年5月8日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8072號 │107 年度桃簡字第342 │107年度桃簡字第602號│107年度桃簡字第664號│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7年2月9日     │     107年5月7日    │   107年5月21日     │    107年6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助│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字│
│                │字第1404號          │第7525號            │第8255號            │第935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7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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