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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4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士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士豪犯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黃士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等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雖部分係得易科罰金、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受刑人業已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有聲請狀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4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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