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佳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佳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澤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佳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然本件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核與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相符,因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至5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佳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3 月20日(聲請書誤│106 年3 月19日(聲請書誤│106 年3 月20日 ││ │載為106 年3 月19日) │載為106年3月20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6 年度偵字第9810號 │106 年度偵字第9810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2908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52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52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980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6 年7 月21日 │106 年7 月21日 │106 年8 月10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106 年8 月29日 │106 年8 月29日 │106 年8 月29日 │├──┴─────┼────────────┴────────────┴────────────┤│ 備 註 │ ││ │ │└────────┴──────────────────────────────────────┘┌────────┬────────────┬────────────┬────────────┐│ 編 號 │ 4 │ 5 │ 以下欄位空白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又20日,如易│有期徒刑2 月又20日,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 ││ │算1日 │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3 月28日 │106 年3 月30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6 年度偵字第10786 號、│106 年度偵字第10786 號、│ ││ │第10901 號、第12335 號 │第10901 號、第12335 號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 │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507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507號 │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6 年9 月14日 │106 年9 月14日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確定日期 │106 年10月9日 │106 年10月9日 │ │├──┴─────┼────────────┴────────────┴────────────┤│ 備 註 │1.編號4 至5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507號判決定應執││ │ 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