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文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文雄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文雄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依首揭說明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