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紹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紹楓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紹楓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其中一罪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1 部分縱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上開裁判意旨說明,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期為105 年6 月4 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3 罪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本院105 年度審原簡字第22號、原交訴字第1 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 │ │ │ │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有期徒刑1 年3 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一日。 │ │算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1月3 日10時8 │104年6月22日 │104年6月22日 │ │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 │ │ │ │120 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308號 │字第1784號 │字第1784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審原簡字第22│105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105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09日 │ 106年08月14日 │ 106年08月14日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審原簡字第22 │105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105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5年06月04日 │ 106年09月04日 │ 106年09月0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桃園地檢105 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7706號易科罰金執行│ │ │ │ │完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