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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

聲請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聲請人
應受扣押裁
聲請人
定之人 即
聲請人
犯罪嫌疑人 莊鵬霖
聲請人
應受扣押裁
聲請人
定之人 即
第三人
鄧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即犯罪嫌疑人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扣押應受扣押裁定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6 號裁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107 年度抗字第548號),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犯罪嫌疑人莊鵬霖等人疑籌組境外詐騙機房,使多名大陸地區被害人遭詐騙,涉犯刑法第339 、339 之4 條詐欺罪嫌,洗錢防制法第2 、14條罪嫌,犯罪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為保全犯罪所得作為日後追徵、賠償之可能,故有必要先行暫予扣押罪嫌疑人莊鵬霖及其妻子鄧雅玲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按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之條文已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1 項前段);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 項);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4 項)。次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亦規定甚明;立法理由並謂:「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定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4 項及第38條之1第3 項新增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時,應追徵其價額之規定,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必要時應扣押其財產。但原條文第1 項之扣押,其標的除得為證據之物外,僅限於得沒收之特定物,顯與為達保全追徵目的,而對沒收物所有人一般財產所為扣押不同。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自有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之必要」。是除得扣押得沒收之物外,為保全追徵,亦得對被告所有之一般財產扣押,然仍以必要者為限。又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3 項第1 款、第2 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亦得依上開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同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據此,法院審核扣押之聲請,首應究明個案中有無相當理由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特定案件,即必須有相當之情資、線報或跡象作為基礎,據此可以合理相信犯罪之人、事、物存在。

三、經查:聲請人固以犯罪嫌疑人莊鵬霖與劉厚岳、陳惟軒同為遭起訴之梁文祥等人詐騙集團之「車房」(相關資料詳卷),惟參酌聲請人所提出犯罪嫌疑人莊鵬霖與劉厚岳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並無提及與詐騙集團共犯洗錢或詐欺有關之對話,且偵查機關依先前對於劉厚岳、陳惟軒使持用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之結果,而前往犯罪嫌疑人莊鵬霖之住處及居所進行搜索,依卷附偵察機關在上開處所扣得之事證,尚難逕認犯罪嫌疑人莊鵬霖即有擔任本件詐騙集團「車房」之行為,況犯罪嫌疑人莊鵬霖亦供稱:不認識陳惟軒,平常比較少聯絡劉厚岳,除非有事情麻煩他,不清楚他的職業等語,是依現有卷附資料尚難以認定犯罪嫌疑人莊鵬霖與陳惟軒有何關聯或指示劉厚岳從事與本件詐騙集團有關之犯罪行為,另聲請人以犯罪嫌疑人莊鵬霖無固定工作,又犯罪嫌疑人莊鵬霖與其配偶鄧雅玲(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即第三人)於100 年至106 年之年度總收入並非甚多,卻能購買名車及房產,且房產之購置時間核與陳惟軒、劉厚岳有大額匯款之紀錄相符,故認犯罪嫌疑人莊鵬霖應有參與本件詐騙集團之不法行為而獲有相當之利益,始得購置房產,然購置、房產車輛之資金來源本屬多端,或為借貸、或為經營其他事業所得,自難僅憑犯罪嫌疑人莊鵬霖及其配偶之財產所得狀況逕以認定,況依卷內資料亦無法判斷上開房產、名車之資金來源與詐騙集團之不法所得有何關聯,自難徒憑聲請人之臆測逕予認定,是以,本件依上開說明,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藍姿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聲請扣押標的一覽表                                         │
├─────┬───────────────────┬────────┬─────┬───────┤
│財產所有人│           財產(房屋/土地)         │   面積/屋齡   │   單價   │資產價值(元)│
├─────┼───────────────────┼────────┼─────┼───────┤
│莊鵬霖    │建物門牌:花蓮縣吉安鄉勝安村勝安二街32│164.07平方公尺(│18.5萬/坪│918 萬1,550 元│
│          │號(107 年2 月5 日購買,建物坐落地號:│49.63坪)/41年 │          │              │
│          │花蓮縣○○鄉○○段000000000 號)      │                │          │              │
├─────┼───────────────────┼────────┼─────┼───────┤
│莊鵬霖    │建物門牌:花蓮縣花蓮市國強里豐村113-6 │265.85平方公尺(│17.7萬/坪│1,423萬2,570元│
│          │號(106 年10月23日購買,建物坐落地號:│80.41 坪)/3年 │          │              │
│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                │          │              │
├─────┼───────────────────┼────────┼─────┼───────┤
│鄧雅玲    │建物門牌:花蓮縣吉安鄉吉興一街373 巷42│202.27平方公尺(│10.4萬/坪│636 萬2,720元 │
│          │號(104 年4 月17日購買,建物坐落地號:│61.18 坪)/12年│          │              │
│          │花蓮縣○○鄉○○段000000000號)       │                │          │              │
├─────┼───────────────────┼────────┼─────┼───────┤
│鄧雅玲    │建物門牌:花蓮縣○○鄉○○○街000號(1│281.10平方公尺(│22萬/坪  │1,870 萬元    │
│          │05年3 月30日購買,建物坐落地號:花蓮縣○00○○○0○     ○          ○              ○
○          ○○○鄉○○段000000000號)             │                │          │              │
├─────┼───────────────────┼────────┼─────┼───────┤
│鄧雅玲    │建物門牌:花蓮縣花蓮市民孝里東興二街13│100.57平方公尺(│17.5萬/坪│532 萬3,500元 │
│          │樓之1 (107 年2 月6 日購買,建物坐落地│30.42 坪)/15年│          │              │
│          │號:花蓮縣○○市○○段000000000 號)  │                │          │              │
│          │                                      │                │          │              │
├─────┴───────────────────┴────────┴─────┼───────┤
│                                      總值                                      │5,380萬0,340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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