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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潘政宏張明宏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侯擷銘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118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侯擷銘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侯擷銘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先於民國106 年2 月間起,經由網際網路查詢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原料、設備,並習得相關製造之知識、方法,再於同年4 月5 日向不知情之蕭雅國承租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12樓之4 房屋,作為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場所,陸續將購入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原料、設備搬入上開房屋內,各項準備工作完成後,即自同年月28日起,將一定比例之甲苯、甲胺氯化氫、四氨溴化酮、氫氧化鈉混合攪拌,再將上開混合物加入稀釋鹽酸攪拌,復經過加熱、烘乾、純化等製程,製成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嗣因同年5 月1 日上午7 時48分許,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接獲民眾報案稱上址房屋偵煙探測警鈴遭觸發,遂派員進入上址屋內查看,發現屋內無人但發出濃煙及不明惡臭,乃立即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俟警員到場後,當場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始悉前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迭據被告侯擷銘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審理時皆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9 、109-110 ;本院卷第35-37、51頁),核與證人即上址房屋出租人蕭雅國於警詢證述出租上開房屋情節;證人即上址大樓警衛史玉成於警詢證述被告出入上址房屋及上址房屋發出不明濃煙等情相符(參偵卷第15-17 、27-28 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106 年5 月22日刑紋字第1060044676號、同年6 月20日刑生字第1060044546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轄內侯擷銘涉嫌毒品工廠案現場勘察報告等附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液體、粉末、固體等,經送刑事警察局以酸鹼測定法、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及掃描式電子顯微鏡-X- 射線能譜分析法等鑑定方法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詳細檢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此亦有該局106 年7 月28日刑鑑字第1060044517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製毒工廠送驗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單附卷為憑(見偵卷第183-185 、137 頁),此外,復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所用之原料及相關設備、工具,前開補強證據皆足資擔保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使本院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可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亦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於上開製毒場所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行為,既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罪。

㈢刑之減輕: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關於「犯第4 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經查,被告於本件犯行時業已成年,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明知毒品對人體健康危害甚深,製成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若成功流出市場,勢將造成重大危害,竟僅因斯時無業,即為牟利而萌生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故意(參偵卷第109 頁反面),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依據客觀觀察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況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實已無情輕法重之憾,當無再援引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嚴刑峻令及決心,猶為牟利而製造第三級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危害社會健全風氣,又本案經扣得如附表一各編號、各形態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成品、半成品(依驗前淨重、鑑得純度推估驗前純質淨重合計4,320.81公克),倘流入市面,勢將造成重大危害,其犯罪情節與惡性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家庭、工作情形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按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茲就本案諭知之沒收及其理由分述如下,並在主文第2項宣告之。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液體、粉末、固體等,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均屬違禁物,除採樣樣本檢驗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其餘部分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諭知沒收。而裝盛、包裝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液體、粉末、固體之容器、包裝袋等,因所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量微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同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全係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所用原料及相關設備、工具,且俱為被告所有,已據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6頁、第50頁反面、第51頁),參以上開扣案物品全數散置在被告承租用以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房屋內(詳參卷內現場勘察報告及照片),除有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各種原料(含未開封及已開封未用罄者)、業已使用在相關製程之工具、設備外,亦不乏尚未使用之工具、設備,及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過程中之混合物(未鑑出毒品成分)等,是如屬業經使用在相關製程之原料、工具、設備,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屬尚未使用之原料、工具、設備,及製造過程中所得之混合物者,則分別為供製造第三級毒品犯罪預備及犯罪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詳如附表二「沒收依據」欄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書郁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重量及鑑定情形     │
├──┼───────────┼───────────────┤
│ 1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㈠1桶(驗前淨重19,290公克)。 │
│    │卡西酮成分之紅褐色液體│㈡採樣樣本驗前淨重7.21公克,取│
│    │(即現場證物編號7)   │  2.66公克鑑定用罄,餘4.55公克│
│    │                      │  ,純度約18%。               │
│    │                      │㈢驗餘淨重19,287.34公克。     │
│    │                      │㈣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    │                      │㈤依驗前淨重、鑑得純度推估驗前│
│    │                      │  總純質淨重3,472.2公克。     │
├──┼───────────┼───────────────┤
│ 2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㈠1杯(驗前淨重710公克)。    │
│    │卡西酮成分之淡褐色粉末│㈡採樣樣本驗前淨重2.99公克,取│
│    │(即現場證物編號14)  │  0.34公克鑑定用罄,餘2.65公克│
│    │                      │  ,純度約88% 。              │
│    │                      │㈢驗餘淨重709.66公克。        │
│    │                      │㈣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    │                      │㈤依驗前淨重、鑑得純度推估驗前│
│    │                      │  總純質淨重624.8公克。       │
├──┼───────────┼───────────────┤
│ 3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㈠1袋(驗前淨重41公克)。     │
│    │卡西酮成分之灰色及深褐│㈡採樣樣本驗前淨重3.25公克,取│
│    │色固體及粉末          │  0.53公克鑑定用罄,餘2.72公克│
│    │(即現場證物編號36-1)│  ,純度約65%。               │
│    │                      │㈢驗餘淨重41.47公克。         │
│    │                      │㈣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    │                      │㈤依驗前淨重、鑑得純度推估驗前│
│    │                      │  總純質淨重26.65 公克。      │
├──┼───────────┼───────────────┤
│ 4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㈠1杯(驗前淨重1,080公克)。  │
│    │卡西酮成分之物(上層為│㈡採樣樣本驗前淨重7.33公克,取│
│    │深褐色液體、下層為米白│  2.14公克鑑定用罄,餘5.19公克│
│    │色沈澱物質)          │  ,純度約18% 。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0)  │㈢驗餘淨重1,077.86公克。      │
│    │                      │㈣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    │                      │㈤依驗前淨重、鑑得純度推估驗前│
│    │                      │  總純質淨重194.4公克。       │
├──┼───────────┼───────────────┤
│ 5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㈠左列灰色粉末刮取自扣案之玻璃│
│    │卡西酮之灰色粉末      │  燒杯1 個(驗前淨重3.33公克,│
│    │(即現場證物編號9)   │  取0.53公克鑑定用罄,餘2.80公│
│    │                      │  克;純度約83% ,驗前純質淨重│
│    │                      │  約2.76公克)。              │
│    │                      │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          沒收依據            │
├──┼───────────┼───────────────┤
│ 1  │10公升空桶1個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2  │漏斗1 個、蒸餾瓶3 個、│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玻璃器皿3 個、濾紙1 個│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3  │空氣幫浦1台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3)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4  │冷凍櫃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5  │甲笨(已使用)1 桶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5)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6  │30公升空桶1個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6)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7  │溫控器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8)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8  │過濾設備1箱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0)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9  │玻璃罐2組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1)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10 │電子秤1台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2)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11 │活性碳1包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13)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12 │鐵片2個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5)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13 │甲胺氯化氫15罐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6)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14 │鐵架1組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7)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15 │鹽酸5罐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18)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16 │電子秤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19)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17 │丙酮9罐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20)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18 │甲笨(已使用)3 桶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1)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19 │加熱器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2)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20 │淡黃色液體1 桶(驗前淨│㈠檢出非毒品成分2-Bromo-4-Meth│
│    │重13,510公克,取1.81公│  yl-propiophenone及Toluene 等│
│    │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3│  ,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    │,508.18 公克)        │  卡西酮成分,為製造第三級毒品│
│    │(即現場證物編號23)  │  所得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21 │分液漏斗1個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24)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22 │加熱攪拌器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5)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23 │丙酮(已使用)2罐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6)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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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淡黃色液體1 桶(驗前淨│㈠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未檢│
│    │重18,220公克,取1.68公│  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8│  成分,為製造第三級毒品所得之│
│    │218.32公克)          │  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7)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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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攪拌組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8)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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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延長線1組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29)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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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加熱器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0)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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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黑色潮濕固體1 杯(驗前│㈠未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淨重480 公克)        │  西酮成分,為製造第三級毒品所│
│    │(即現場證物編號31)  │  得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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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加熱攪拌器1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2)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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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活性碳組1組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3)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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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電子計時器(含延長線)│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2組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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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臭氧消毒機2台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5)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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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水管1 條、膠布1 捆、免│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洗碗1 包、夾鏈袋1 包、│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帆布1 包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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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抽風設備1組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7)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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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量筒3 個、手套1 盒、螺│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絲1 包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38)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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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塑膠空盒7個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39)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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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水管接頭1包           │㈠無證據證明已使用,預備供製造│
│    │(即現場證物編號41)  │  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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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氫氧化鈉(已使用)1桶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2)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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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量筒1個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3)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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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汲取器1支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4)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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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鹽酸(用罄)5 桶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5)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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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鹽酸(已使用)1桶     │㈠供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    │
│    │(即現場證物編號46)  │㈡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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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