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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4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貴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貴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貴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提出聲請。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3 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5 年6 月7 日前,附表編號1 至2 宣告刑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3419號裁定、104 年度原桃簡字第154 號判決、105 年度桃原簡字第81號判決、106 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罪日期        │104 年9 月2 日    │105 年3 月14日    │105 年3 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 年度毒│桃園地檢105 年度毒│桃園地檢105 年度毒│
│年度案號        │偵字第4251號      │偵字第3004號      │偵字第1485號      │
├───┬────┼─────────┼─────────┼─────────┤
│最後事│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實審  ├────┼─────────┼─────────┼─────────┤
│      │案號    │104 年度原桃簡字第│105 年度桃原簡字第│106 年度原易字第10│
│      │        │154 號            │81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5 年4 月18日    │106 年8 月3 日    │108 年1 月11日    │
├───┼────┼─────────┼─────────┼─────────┤
│確定判│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決    ├────┼─────────┼─────────┼─────────┤
│      │案號    │104 年度原桃簡字第│105 年度桃原簡字第│106 年度原易字第10│
│      │        │154 號            │81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5 年6 月7 日    │106 年12月22日    │108 年2 月11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4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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