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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1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顏嘉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全洪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洪明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全洪明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41條第8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再者,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線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6 月12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2045號、106 年度訴字第650 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又如附表編號1 至2 宣告刑曾經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20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公務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7 月18日至同年│105年7月27日        │105年6月22日        │
│                │7 月27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1437 號、105 年度│第21437 號、105 年度│第19040 號、105 年度│
│                │毒偵字第4246號      │毒偵字第4246號      │毒偵字第5401號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高等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壢簡字第2045 │105年度壢簡字第2045 │106 年度上訴字第2020│
│事實審│        │         號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5月17日        │106年5月17日        │106年10月19日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高等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壢簡字第2045 │105年度壢簡字第2045 │106 年度上訴字第2020│
│判  決│        │         號         │         號         │號                  │
│      ├────┼──────────┼──────────┼──────────┤
│      │判    決│106 年6 月12日      │106 年6 月12日      │106年10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1 、2 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壢簡字第2045號│                    │
│備            註│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 編          號 │         4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一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9 月中旬至同年│                    │
│                │月29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5 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722號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50號 │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107年1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50號 │                    │
│判  決│        │                    │                    │
│      ├────┼──────────┼──────────┤
│      │判    決│107 年4 月1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1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