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莆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為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義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義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聲請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3 )一併聲請為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而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不得併罰之規定,惟受刑人主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請求合併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為憑,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且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係屬合法,應予准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