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勞安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勞安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長新電器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張正東
- 兼代表人
- 吳志雄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李國煒律師
劉育志律師
李代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長新電信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長新電器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雖記載「長新電信有限公司」,然觀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可知實為「長新電器有限公司」,且上開顯然之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