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24號
附民原告 董祖誠
- 法定代理人
- 曾嘉蓉
- 訴訟代理人
- 陳薏如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附民被告 莊銘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16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24號
附民原告 董祖誠
附民被告 莊銘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16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