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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簡方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21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森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57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7 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含包裝袋3 個,驗餘淨重合計7.34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起訴合法要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合法要件補充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9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該毒品行為因競合關係,不另論罪)。被告前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審酌前案暨本案情節,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滿1 年即再犯本案,堪認其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本案不符自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這次的東西都是伊主動交付給警察的,警察還沒搜索,伊就主動交給警察了云云。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惟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如案已發覺,則被告縱有投案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亦祇可謂為自白,不能認為自首(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484 號判例要旨參照)。再上揭所謂「發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如於掌握相當確實證據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經查,本案被告係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並查得其有毒品前科,然員警詢問伊身上是否有違禁物品,伊先回覆沒有,員警進一步靠近車輛從車窗外發現駕駛座車門處有1 包不明之白色粉末,經警詢問始告知為海洛因,復經員警詢問車上是否還有其他違禁物品,伊即告知警方車上還有其餘毒品等語,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可憑,且經本院訊問被告本案查獲經過是否如其警詢所述,其覆以確實是這樣等語,是被告所辯主動交付扣案毒品云云即無足採信。準此,警方既先於車窗外目視發現扣案毒品,已掌握相當證據而對車內之人可能涉有犯罪產生合理懷疑,是縱被告嗣坦承上開物品為毒品且其所有,並交出其他尚未發現之毒品,亦不影響有偵查犯罪權之人員對被告發生嫌疑,是被告顯非係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發覺犯罪前即主動告知,當與自首之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處遇及刑事訴追,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之海洛因,暨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本質乃自戕行為,本於刑罰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目的,兼衡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扣案之米黃色及白色粉末檢品3 包,經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供被告本案施用海洛因犯行所用而剩餘,均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1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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