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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1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黎萬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黎萬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萬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等。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犯罪型態,犯罪的類型、手段、動機、目的相似,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而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再從犯罪時間觀察,附表所示各罪是於民國105 年9 月至106 年3 月間所犯,顯見受刑人是因為法治觀念薄弱而一再犯前述的罪名,因此其責任之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而應於定其應執行刑時予以充分斟酌,並適當反映於所定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經審酌上述受刑人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並就全案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8日、105 年11│105年9月底某日        │106年3月下旬某日      │
│                │月10日、105年11月19日 │                      │                      │
│                │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27555號  │107年度偵字第2491號   │106年度偵字第13151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 │          │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29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 │106年度訴字第949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3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0月26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5日         │108年1月17日          │107年12月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1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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