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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8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黃柏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承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承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2 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再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若所犯各罪均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 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承翰所犯附表編號1 至6 、9 至14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7 、8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2 紙附卷可考,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蔡承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9 月25日,而附表編號2 至1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6 年9 月25日之前,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復審酌本案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等為綜合判斷,並依上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各罪之總和〈5年1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13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附表編號14所示之有期徒刑5 月,加計總和〈3 年9 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按受刑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9 至14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末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4之犯罪日期「105 年10月18日下某時許至105 年10月22日」應更正為「105 年10月18日下午某時許至105 年10月22日」,並援引「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蔡承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承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8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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