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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2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2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育霖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育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育霖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共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5月3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詹育霖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3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犯贓物罪、竊盜5 罪、毒品共7 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後,前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0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5 月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5 月30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040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詹育霖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2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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