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怡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怡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怡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怡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1 月2 日,而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8 年1 月2 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 │ │ │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4 月17日 │107 年11月1 日 │107 年12月21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 │署 │署 │署 │ │ ├─────┼────────┼────────┼────────┤ │ │ 案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108 年度毒偵字第│108 年度偵字第26│ │ 查 │ │3144號 │534 號 │89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7 年度桃簡字第│108 年度簡字第86│108年度審易字第 │ │ 實 │ │1845號 │9 號 │821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7 年11月30日 │108 年2 月27日 │108年6 月26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8 年1 月2 日 │108 年4 月9 日 │108 年7 月22日 │ ├──┴─────┼────────┴────────┼────────┤ │ 備 註 │編號1 至2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 │ │ │度聲字第19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5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