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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4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4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友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友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友昌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羅友昌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8 月1 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在108 年8 月1 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3 月26日  │108 年4 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8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213 號  │偵字第16475 號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壢簡字第│108 年度壢簡字第│                │
│      │        │1187號          │1427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6 月28日  │108 年8 月15日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壢簡字第│108 年度壢簡字第│                │
│      │        │1187號          │1427號          │                │
│判  決├────┼────────┼────────┼────────┤
│      │判    決│108 年8 月1 日  │108 年10月8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8 年度│                │
│                │執字第12463 號  │執字第16470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4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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