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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蘇品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8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任永哲(原名任振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永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永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任永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6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紙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606 號卷第2 頁),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末按受刑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 、5 至6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日期  │106年1 月10日   │106年7 月18日   │105 年12月12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年度案號  │署106 年度毒偵字│署106 年度毒偵字│署106 年度偵緝字│
│          │第639號         │第5902號        │第1748號、106 年│
│          │                │                │度偵緝字第2132號│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號│106 年度壢簡字第│106 年度壢簡字第│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604號           │1806號          │288號           │
│ 實 ├──┼────────┼────────┼────────┤
│ 審 │日期│106年5 月17日   │106 年11月27日  │107 年5月15日   │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日期│106 年11月2 日  │107 年1月2日    │107 年6月4日    │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署106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 年度執字第│
│          │16075 號        │3132號          │9255號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4 月20日│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犯罪日期  │106年4 月25日   │106年4 月18日   │106年4月19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年度案號  │署106 年度毒偵字│署106 年度毒偵字│署106 年度偵字第│
│          │第3102、4525號  │第3102、4525號  │22852 號        │
├──┬──┼────────┼────────┼────────┤
│ 最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上易字第│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1114號          │1114號          │1127號          │
│ 實 ├──┼────────┼────────┼────────┤
│ 審 │日期│107年7 月18日   │107年7月18日    │107 年11月28日  │
├──┼──┼────────┼────────┼────────┤
│ 確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日期│107年7月18 日   │107 年7月18日   │107 年12月28日  │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          │11543 號        │11544號         │153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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