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范姜鈞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4010、174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范姜鈞與(綽號「青蛙」)與方培容(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4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現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自民國107 年06月中旬起,應允加入林俊宏(綽號「阿迪」,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現經本署陽股發布通緝)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龍龍」等成年人所操縱、指揮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屬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負責俗稱「車手」之為詐欺集團提領詐得款項之工作,而方培容並提供自己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福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並擔任車手,負責持系爭帳戶資料提領贓款之詐騙款項,范姜鈞與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06月25日13時15分許,由詐欺集團某成員撥打電話予王宗義,先後佯稱其等為健保局人員、林漢忠警員、廖姓隊長及吳文正檢察官等人,陸續向王宗義詐稱王宗義涉犯詐欺健保費用,且其名下帳戶涉嫌作為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要押解王宗義,且金管會將會凍結、監管王宗義名下所有資產等情,並要求王宗義至住家附近之全家便利超商收受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先於不詳時、地,偽造蓋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吳文正」、「書記官康敏郎」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公文書各1 紙,致王宗義陷於錯誤,於附表(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再由吳峻豪(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案審理)於107 年06月29日下午聯繫方培容,指示其聽從「龍龍」及范姜鈞與之指示取款,方培容與范姜鈞與遂於附表所示時、地領取附表所示之款項,范姜鈞與並因此取得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報酬。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惟查被告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1015、1141號、108 年度訴字第195 、474 號),業經本院於108 年09月09日辯論終結,檢察官於該案辯論終結後之同年09月18日,始就本件向本院追加起訴,依上開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件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