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建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建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106 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判決確定,惟均未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嗣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3140、5119號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確定;惟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因認係供被告自己所施用,與該案販賣毒品之犯行無關,故未諭知沒收。至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雖經同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該案亦未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憑。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4.8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4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存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顆粒10包,經隨機取樣4 包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4 年4 月1 日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11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 │外觀 │ │ │ │ ├──┼───┼──────────┼──────┼───────────┤ │ 1 │透明結│1 包(含袋毛重4.83公│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晶 │克,因鑑驗取用0.0074│基安非他命。│司104 年3 月13日UL/201│ │ │ │公克)。 │ │5/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 │ │ │ │ │驗報告 │ ├──┼───┼──────────┼──────┼───────────┤ │ 2 │顆粒 │10包(淨重共9.7375公│第二級毒品甲│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 │ │ │克,因鑑驗取用0.0202│基安非他命。│104年4月1日鑑定書 │ │ │ │公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