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9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交簡字第9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鐵雷(GUTIERREZ FILAM LANDRITO)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古鐵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查被告古鐵雷(GUTIERREZ FILAM LANDRITO)於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竟於服用酒精後,仍執意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嚴重,衡諸其並無前科、自陳之智識程度、年紀、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固有明文;惟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 號判決同此見解)。本件被告雖為菲律賓籍之外國人士,且其所犯本件公共危險犯行,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本院審酌被告於我國並無其他刑事有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為免其因一時失慮犯本罪而影響其正常之工作與家庭生活,認尚無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219號
被 告 GUTIERREZ FILAM LANDRITO (菲律賓籍)
男 36歲(民國72【西元1983】年7
月4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街00號1-4樓
居留證號碼:L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GUTIERREZ FILAM LANDRITO自民國109 年2 月27日晚間11時
許起至翌(28)日凌晨0 時許止,在桃園市龜山區之海產店
飲用啤酒,明知飲酒逾量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
109 年2 月28日凌晨0 時20分許,自該處騎乘電動自行車離
去。嗣於同日凌晨0 時23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
號前為警攔檢,並於同日凌晨0 時28分許,經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GUTIERREZ FILAM LANDRITO警詢及
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請審酌被告為菲律賓籍外籍移工,其使用之動力交
通工具為電動車等各種情狀,予以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劉 昱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