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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春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春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春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提出聲請。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7 、8 所示之罪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原不得由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5 、6 所示之罪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各宣告刑聲請向法院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證,是以,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編號宣告刑一併定應執行刑,尚無不合。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8 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8 年5 月28日前,附表編號1 、2 宣告刑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附表編號5 、6 宣告刑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附表編號7 、8 宣告刑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271號裁定、108 年度審訴字第811 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982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正當,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為反覆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此類犯行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是應著重對於受刑人之矯治、教化,而非科以重罰,難認有將其長期監禁之必要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        │107 年10月16日  │107 年10月17日  │107 年12月20日  │107 年12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 年度│桃園地檢107 年度│新北地檢108 年度│新北地檢108 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6747號  │毒偵字第6747號  │毒偵字第280 號  │毒偵字第280 號  │
├──┬─────┼────────┼────────┼────────┼────────┤
│最後│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
│    │          │366 號          │366 號          │982 號          │982 號          │
│    ├─────┼────────┼────────┼────────┼────────┤
│    │判決日期  │108 年5 月1 日  │108 年5 月1 日  │108 年7 月31日  │108 年7 月31日  │
├──┼─────┼────────┼────────┼────────┼────────┤
│確定│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    ├─────┼────────┼────────┼────────┼────────┤
│    │案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
│判決│          │366 號          │366 號          │982 號          │982 號          │
│    ├─────┼────────┼────────┼────────┼────────┤
│    │確定日期  │108 年5 月28日  │108 年5 月28日  │108 年9 月16日  │108 年9 月16日  │
└──┴─────┴────────┴────────┴────────┴────────┘
┌────────┬────────┬────────┬────────┬────────┐
│編號            │       5        │       6        │       7        │       8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罪日期        │107 年12月14日上│108 年1 月27日  │107 年12月12日  │108 年1 月27日  │
│                │午8 時40分回溯26│                │                │                │
│                │小時內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8 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15 號、│毒偵字第115 號、│毒偵字第115 號、│毒偵字第115 號、│
│                │第1000號        │第1000號        │第1000號        │第1000號        │
├──┬─────┼────────┼────────┼────────┼────────┤
│最後│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
│    │          │811 號          │811 號          │811 號          │811 號          │
│    ├─────┼────────┼────────┼────────┼────────┤
│    │判決日期  │108 年10月30日  │108 年10月30日  │108 年10月30日  │108 年10月30日  │
├──┼─────┼────────┼────────┼────────┼────────┤
│確定│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
│    │          │811 號          │811 號          │811 號          │811 號          │
│    ├─────┼────────┼────────┼────────┼────────┤
│    │確定日期  │108 年11月26日  │108 年11月26日  │108 年11月26日  │108 年11月26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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