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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9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9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添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添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添等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且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4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之。從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子涵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恐嚇危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竊盜              │                  │                  │
│            │加重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            │有期徒刑3月       │                  │                  │
│            │有期徒刑6月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恐嚇危安:        │107年11月3日晚間6 │107年8月9日下午4時│
│            │⒈107年2月24日    │時許              │30分回溯96小時    │
│            │⒉107年3月7日     │                  │                  │
│            │⒊107年3月13日    │                  │                  │
│            │⒋107年3月21日    │                  │                  │
│            │竊盜:107年3月9日 │                  │                  │
│            │加重竊盜:        │                  │                  │
│            │107年8月31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573 │108年度毒偵字第282│107年度毒偵字第520│
│            │、16184、24872號  │號                │7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86│108年度審簡字第326│108年度易字第212號│
│      │    │8、3013號、108年度│號                │                  │
│      │    │審易字第202號     │                  │                  │
│      ├──┼─────────┼─────────┼─────────┤
│      │判決│108年6月24日      │108年7月30日      │108年5月29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86│108年度審簡字第326│108年度上易字第167│
│      │    │8、3013號、108年度│號                │7號               │
│      │    │審易字第202號     │                  │                  │
│      ├──┼─────────┼─────────┼─────────┤
│      │判決│108年7月22日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3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108年度執字第11609│108年度執字第13278│108年度執字第14569│
│            │號                │號                │號                │
│            ├─────────┴─────────┴─────────┤
│            │編號1-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8月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妨害公務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31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4332 │                  │                  │
│            │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57│                  │                  │
│      │    │號                │                  │                  │
│      ├──┼─────────┼─────────┼─────────┤
│      │判決│109年9月24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57│                  │                  │
│      │    │號                │                  │                  │
│      ├──┼─────────┼─────────┼─────────┤
│      │判決│109年9月24日      │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109年度執字第17830│                  │                  │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9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