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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1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明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黎萬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黎萬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萬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12月25日,而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6 年12月25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8日、105 年11│105年9月底某日        │106年3月下旬某日      │
│                │月10日、105年11月19日 │                      │                      │
│                │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27555號  │107年度偵字第2491號   │106年度偵字第13151號  │
│    │          │                      │                      │                      │
│    │          │                      │                      │                      │
│ 查 │          │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29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 │106年度訴字第949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3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0月26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5日         │108年1月17日          │107年12月1日          │
├──┴─────┼───────────┴───────────┴───────────┤
│                │1.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備          註  │  期徒刑2年8月。                                                      │
│                │                                                                      │
└────────┴───────────────────────────────────┘
┌────────┬───────────┬───────────┬───────────┐
│ 編         號  │          1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   廢棄物清理法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2月21日         │                      │                      │
│                │                      │                      │                      │
│                │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
│    │ 案    號 │106 年度偵字第24848 號│                      │                      │
│    │          │                      │                      │                      │
│    │          │                      │                      │                      │
│ 查 │          │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135號  │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6日          │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2日          │                      │                      │
├──┴─────┼───────────┴───────────┴───────────┤
│                │1.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備          註  │  期徒刑2年8月。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1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