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4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4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旻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1403號、109 年度偵字第1378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各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案判決係於「110 年1 月8 日」送達至桃園市○○區○○街000 巷0 號上訴人之現居地,並由其婆婆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 份可按,依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暨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之規定,該判決已於是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因之,上訴期間當於「同年月28日」星期四屆滿,但上訴人係遲至「同年2 月1 日」始行上訴,有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刑事上訴狀1 份為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是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