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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傅思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得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8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 年8 月15日,附表編號2 至1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7 年8 月15日之前,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 、3 、6 、8 、9 、11、12、13所示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4 、5 、7 、10、1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自得併合處罰。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