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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9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顏嘉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雅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雅斐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雅斐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線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7 月13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簡字第315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128號、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218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又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73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1月22日15時36│107年12月1日        │108年2月28日        │
│                │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                    │                    │
│                │小時內之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85號           │字第1392號          │字第2816號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3155號 │108 年度審易字第3128│108年度審易字第2189 │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20日    │  108 年12月20 日   │   108年12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3155號 │108 年度審易字第3128│108年度審易字第2189 │
│判  決│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8年07月13日    │   109 年01月07 日  │   109年01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 、3 業經本院以│                    │編號1 、3 業經本院以│
│                │109 年度聲字第732 號│                    │109 年度聲字第732 號│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8月。               │                    │8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9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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