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5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愷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5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玉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玉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弘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按,則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9月2 日,而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8年9 月2 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末按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裁定參照)。查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罪刑固已於109 年2 月6 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因附表編號2 、3 所示部分罪刑迄今仍未執行,且本案確亦符合刑法第53條所定定執行刑之要件,依據前揭說明,當不因其中第一罪已執行完畢,致無法再定執行刑,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侵入住宅竊盜     │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107 年8 月6 日下午1 │107 年8 月6 日下午4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1日晚間11時│時許起至同年月7 日上│時許起至同年月7 日凌│
│                │                    │午6時許間           │晨3 時45分許間      │
│                │                    │                    │(聲請意旨誤載為107 │
│                │                    │                    │年8月6日,應予更正)│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8 年度偵緝字第139 │108 年度偵緝字第139 │
│                │44號                │號                  │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1186號│108年度審易字第80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804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5 月30日    │    109年1月10日    │   109年1月10日     │
├───┼────┼──────────┼──────────┼──────────┤
│      │        │                    │                    │                    │
│      │法    院│       同上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109年度上易字第633號│109年度上易字第633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9 月2 日    │    109 年4 月30日  │    109 年4 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一、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已於109 年2 月6 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5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