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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吳天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煥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煥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煥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民國107 年2 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此之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㈠本院於106 年8 月23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781 、89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4 月,於106 年10月12日確定,上開3 罪,經本院於107 年4 月12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118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107 年4 月24日確定;

㈡本院於107 年7 月12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7 年8 月6 日確定、於107 年9 月5 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822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7 年10月1 日確定,上開2 罪,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8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317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開㈠㈡合計刑期2 年4 月,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受刑人於107 年2 月18日入監執行,業於109 年2 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6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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