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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3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呂世文陳郁融李敬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03號

                   110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請人
侯姿

      曹楓翎

      陳梅花

      黃麗華

      邱素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心等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

57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七號詐欺等案件扣案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現金准予發還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57號被告楊心等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扣押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不法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42萬元部分,各係如附表所示之聲請人所有,已據被告楊心於庭訊時證實,該物並無扣押的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之贓物,依第142 條第1 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第31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如犯罪所得之贓物扣案,而被害人明確,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第318 條第1 項規定,不待請求即行發還被害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142 號刑事判決參照)。所謂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指非得沒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心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或25日,詐欺如附表所示侯姿坋等聲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中。嗣被告楊心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9 年9 月25日9 時50分許,在統一超商內自動櫃員機前提領附表編號1 及2 所示帳戶內款項時,為警當場查獲,並繼續配合警方提領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帳戶內款項,共計42萬元,上開款項經比對其等匯入時間、帳戶、金額以及提領帳戶、時間、金額,堪認為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所匯入之贓款,業據被告楊心於本院准程序中坦承(見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57號卷㈡第184 頁),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訴相符,並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且有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現金42萬元扣案可證。足認被告楊心於109 年9 月25日所提領之如附表所示42萬元部分,可明確認定分別係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所匯入款項,被害人明確,雖非聲請人匯款之原物,然性質上應屬取自聲請人之犯罪所得,堪認係屬被告楊心在警監督下提領之贓物。

四、如附表所示扣押現金雖係被告楊心等人涉犯詐欺等罪之證物,且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楊心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坦承犯罪,且日後審理程序尚得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證物照片等方式提示調查。又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既分別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至為明確,尚不生第三人主張權利問題,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經審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與審判需要,認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應發還被害人。從而,扣案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既屬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亦無留存之必要,扣案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聲請發還,均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陳梅花固曾以綠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而為匯款,然本案遭受詐騙者既為陳梅花,尚難認綠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之被害人,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被告楊心提│備                  註│
│      │      │        │(新臺幣)│        │領時間      │                      │
├───┼───┼────┼────┼────┼──────┼───────────┤
│1     │侯姿坋│109 年 9│8萬元   │合作金庫│被告楊心10│1.楊心警詢筆錄(109 │
│      │      │月25日11│        │銀行(戶│9 年9 月25日│  偵29742 卷二第203 至│
│      │      │時      │        │名:陳菀│當日自左列帳│  205頁 )            │
│      │      │        │        │騏。帳號│戶提領共計13│2.侯姿坋匯款之匯款單影│
│      │      │        │        │:538876│萬元。      │  本(109 偵29742 卷二│
│      │      │        │        │0000000 │            │  第217 頁)          │
│      │      │        │        │號)    │            │3.陳菀麒之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列印資料(109 偵2974│
│      │      │        │        │        │            │  2 卷㈡第315 頁)    │
├───┼───┼────┼────┼────┼──────┼───────────┤
│2.    │曹楓翎│109 年 9│5萬元   │同上    │同上        │1.曹楓翎警詢筆錄(109 │
│      │      │月25日9 │        │        │            │  偵29742 卷二第223 至│
│      │      │時40分  │        │        │            │  225頁)             │
│      │      │        │        │        │            │2.陳菀麒之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列印資料(109 偵2974│
│      │      │        │        │        │            │  2 卷㈡第315 頁)    │
├───┼───┼────┼────┼────┼──────┼───────────┤
│3     │陳梅花│109 年 9│3萬元   │臺灣銀行│被告楊心10│1.陳梅花警詢筆錄109 偵│
│      │      │月25日12│        │(戶名:│9 年9 月25日│  29742 卷二第276 至27│
│      │      │時22分  │        │杜昀泓。│當日自左列帳│  9 頁)              │
│      │      ├────┼────┤帳號:25│戶提領共計15│2 陳梅花匯款之匯款單本│
│      │      │109 年 9│12萬    │00000000│萬元。      │、匯款交易明細查畫面翻│
│      │      │月25日13│(以綠地│94號)  │            │  拍照片(109 偵29742 │
│      │      │時44分  │環保股份│        │            │  卷二第281 頁)      │
│      │      │        │有限公司│        │            │3.杜昀泓之臺灣銀行帳交│
│      │      │        │之帳戶)│        │            │  易明細表(109 偵2974│
│      │      │        │        │        │            │  2 卷二第329 至330 頁│
│      │      │        │        │        │            │   )                 │
├───┼───┼────┼────┼────┼──────┼───────────┤
│4     │黃麗華│109 年 9│4 萬元  │遠東國際│被告楊心10│1.黃麗華警詢筆錄(109 │
│      │      │月25日15│        │商業銀行│9 年9 月25日│  偵34066 第91至95頁)│
│      │      │時58分  │        │(戶名:│當日自左列帳│2.黃麗華匯款之匯款單影│
│      │      │        │        │邱紹鈞。│戶提領共計4 │  本(109 偵34066第99 │
│      │      │        │        │帳號:01│萬元。      │  頁)                │
│      │      │        │        │00000000│            │3.邱紹鈞之遠東國際商業│
│      │      │        │        │4091號)│            │  銀行帳戶活期存款往來│
│      │      │        │        │        │            │  明細查詢列印資料(10│
│      │      │        │        │        │            │  9 偵29742 卷二第313 │
│      │      │        │        │        │            │  頁)                │
├───┼───┼────┼────┼────┼──────┼───────────┤
│5     │邱素滿│109 年 9│10 萬   │合作金庫│被告楊心10│1.邱素滿警詢筆錄(109 │
│      │      │月25日13│元      │銀行(戶│9 年9 月25日│  偵29742 卷二第303 至│
│      │      │時12分  │        │名:吳証│當日自左列帳│  305頁 )            │
│      │      │        │        │義。帳號│戶提領共計10│2. 邱素滿匯款之匯款單 │
│      │      │        │        │:339576│萬元。      │   影本(109 偵29742  │
│      │      │        │        │0000000 │            │   卷二第312 頁)     │
│      │      │        │        │號)    │            │3. 吳証義之合作金庫銀 │
│      │      │        │        │        │            │   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        │        │        │            │   查詢列印資料(109  │
│      │      │        │        │        │            │   偵29742 卷㈡第318  │
│      │      │        │        │        │            │   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