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威融
- 選任辯護人
- 陳志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德恩律師
- 被告
- 黃詣富(原名:黃聖祥)
- 選任辯護人
- 歐陽仕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徐洛琦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67號、第311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5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所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111年3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7日」。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以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78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111年3月7日」之記載,應為「112年3月7日」之誤繕。而該錯誤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意旨與全案情節,是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