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承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7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承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承旭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