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信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2年度毒偵字第21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9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伍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信雄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10月29日因連續犯效力所及,以92年度毒偵字第219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扣案白粉1 包,經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625號審理後,認上開扣案毒品係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之相關證物,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及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4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後相符,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則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92年10月29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2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又上開扣案毒品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2年8 月20日鑑定書1 份可佐,屬違禁物無訛,自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