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5 分鐘讀完全文 8,4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簡字第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雅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2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瑋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842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潘瑋皓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捌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2-氟- 去氯愷他命成分之結晶參袋、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藥錠壹包、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 N ,N- 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果汁包拾玖包、如附表編號六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巧克力粉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潘瑋皓明知愷他命(Ketamine)、2-氟- 去氯愷他命(2-Fluorodeschloroketamine )(起訴書漏未記載)、硝甲西泮(Nimetazepam )、甲基-N , N- 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即耐妥眠,Nitrazepam)(起訴書漏未記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4 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氟- 去氯愷他命、硝甲西泮、甲基-N , N- 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晚上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凱悅KTV 」,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成年人,以新臺幣2 萬5,000 元之代價購得含有附表編號一、二「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白色結晶及白色結晶塊共18袋(所含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1.5853 公克,下稱「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附表編號三「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淡黃色細結晶共3 袋(所含之第三級毒品2-氟- 去氯愷他命驗餘淨重合計1.5321公克,下稱「第三級毒品結晶」);含有附表編號四「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橘色藥錠1 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前毛重3.72公克,「下稱第三級毒品藥錠」);含有附表編號五「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果汁包共19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合計5.19公克,所含之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純度低於1 %,無法估算純質淨重,下稱「第三級毒品果汁包」)、含有附表編號六「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巧克力粉共10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2.07公克,下稱「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且自該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嗣於109 年9 月8 日晚上10時30分許,潘瑋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違規停車為警攔查,其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犯行前,主動交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袋、「第三級毒品結晶」3 袋、「第三級毒品藥錠」1 包、「第三級毒品果汁包」19包、「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10包予警方,而自首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並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潘瑋皓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案物品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1.5853 公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結晶」3 袋(所含之第三級毒品2-氟- 去氯愷他命驗餘淨重合計1.5321公克)、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藥錠」1 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前毛重3.72公克)、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19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合計5.19公克)及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10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07公克)。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 至6 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查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均供稱係同時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袋、「第三級毒品結晶」3 袋、「第三級毒品藥錠」1 包、「第三級毒品果汁包」19包及「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10包等語明確(見偵字卷第16-17 頁、第95-96 頁),依前開說明,自應合併計算上開扣案之不同品項第三級毒品數量。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袋(即附表編號一之白色結晶12袋、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白色結晶塊6 袋)、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結晶」3 袋、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藥錠」1包、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19包、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10包,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如附表「檢出成分」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及毒品原物檢驗報告等在卷可考,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第三毒品愷他命」內所檢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1.5853 公克(計算式6.8850公克+4.7003 公克=11.5853公克)、附表編號五之「第三級毒品果汁包」所檢出之第三級毒品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合計5.19公克、附表編號六之「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所檢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07公克,經合併計算上開同級毒品之數量,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顯已逾5 公克(純質淨重計算式11.5853 公克+ 5.19公克+ 2.07公克=18.8453 公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罪。

㈡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或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下稱保安警察大隊)本案查獲經過,覆以警員宋佳恩出具之職務報告表示:「一、職警員林榮圖、宋佳恩、李函蓉、林杰民等員,於109 年09月08日19至23時,由職警員林榮圖駕駛AUK-5719號警用巡邏車(車身編號019 )擔服巡邏勤務,於22時30分許巡邏經桃園市○○區○○路00號前,發現潘瑋皓駕駛自小客車(AMZ-9250號)違規停車,員警即上前勸導及盤查並請潘民出示證件受檢,過程中潘民神情緊張,員警遂詢問潘民有無攜帶違禁物品,潘民便當場主動將摻有搖頭丸果汁包19包、摻有搖頭丸巧克力粉10包、K 他命21包、摻有K 他命藥丸1 包交予員警,並向員警坦承上述違禁物品為渠本人所有。二、本案潘嫌於員警尚未發現犯罪行為前,即主動將違禁物品交付員警,故本案係屬出於被告之自首而為查獲。」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10 年3 月15日桃警保大行字第1100001887號函及函附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110 年度審原易字第1 號卷第45-49 頁),足認查獲警員盤查時被告雖形跡可疑,然於被告主動坦承有持有毒品犯行前,尚難認查獲警員有相當具體之事證合理懷疑被告有本件持有毒品之犯嫌,是被告係於犯罪未發覺前,即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嗣並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竟漠視法令禁止規範,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結晶」、「第三級毒品藥錠」、「第三級毒品果汁包」及「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按愷他命(Ketamine)、2-氟- 去氯愷他命(2-Fluorodeschloroketamine )、硝甲西泮(Nimeta zepam)、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 -N ,N-Dimet hylcathinone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 one、Mephedrone、4-MMC )均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行為人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沒收違禁物之規定,宣告沒收。查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袋、「第三級毒品結晶」3 袋、「第三級毒品藥錠」1 包、「第三級毒品果汁包」19包及「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10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數量已逾純質淨重5 公克,業如前述,其所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故而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結晶」、「第三級毒品藥錠」、「第三級毒品果汁包」及「第三級毒品巧克力粉」,均屬被告持有之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由檢察官林穎慶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建良、周彤芬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雅雯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檢出成分及用途│   鑑   驗   報   告  │
├──┼────┼────────┼───────┼───────────┤
│ 一 │白色結晶│拾貳袋(驗餘淨重│檢出第三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        │合計柒點玖壹玖零│之愷他命成分,│務中心109 年10月7 日航│
│    │        │公克、純度86.8%│被告本案持有為│藥艦字第0000000 、第10│
│    │        │、驗前純質淨重合│警查獲之毒品  │95591Q 號毒品鑑定書   │
│    │        │計陸點捌捌伍零公│              │                      │
│    │        │克)            │              │                      │
├──┼────┼────────┤              │                      │
│ 二 │白色結晶│陸袋(驗餘淨重合│              │                      │
│    │塊      │計伍點肆柒玖貳公│              │                      │
│    │        │克、純度85.6%、│              │                      │
│    │        │驗前純質淨重合計│              │                      │
│    │        │肆點柒零零參公克│              │                      │
│    │        │)              │              │                      │
├──┼────┼────────┼───────┤                      │
│ 三 │淡黃色細│參袋(驗餘淨重合│檢出第三級毒品│                      │
│    │結晶    │計壹點伍參貳壹公│之2-氟- 去氯愷│                      │
│    │        │克)            │他命成分,被告│                      │
│    │        │                │本案持有為警查│                      │
│    │        │                │獲之毒品      │                      │
├──┼────┼────────┼───────┼───────────┤
│ 四 │橘色藥錠│壹包(驗前毛重參│檢出第三級毒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    │        │點柒貳公克)    │硝甲西泮成分,│9 年9 月17日D0000000毒│
│    │        │                │被告本案持有為│品原物檢驗報告        │
│    │        │                │警查獲之毒品  │                      │
├──┼────┼────────┼───────┼───────────┤
│ 五 │果汁包(│拾玖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三級毒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黃色粉末│合計壹佰貳拾玖點│甲基-N ,N-二甲│109 年10月22日刑鑑字第│
│    │)      │參公克,純度約4 │基卡西酮、微量│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驗前純質淨重│第四級毒品硝西│                      │
│    │        │合計伍點壹玖公克│泮成分,被告本│                      │
│    │        │)              │案持有為警查獲│                      │
│    │        │                │之毒品        │                      │
├──┼────┼────────┼───────┤                      │
│ 六 │巧克力粉│拾包(驗餘淨重合│檢出第三級毒品│                      │
│    │(褐色粉│計伍拾壹點壹玖公│4-甲基甲基卡西│                      │
│    │末)    │克,純度約4 %,│酮成分,被告本│                      │
│    │        │驗前純質淨重合計│案持有為警查獲│                      │
│    │        │貳點零柒公克)  │之毒品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