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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益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益宏因犯竊盜(14罪)、贓物(收受贓物1 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持有第二級毒品1 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寄藏子彈1 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又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其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三、經查:

(一)受刑人郭益宏所犯竊盜(共14罪)、贓物(收受贓物1 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2 罪、持有第二級毒品1 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寄藏子彈1 罪)等罪,先後經本院、新北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係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於特別預防之考量,輔以一般預防作為刑罰目的而量定其刑,當行為人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個別宣告刑累加之結果,無法充分考量此一加總後之刑罰是否過重,對受刑人施以過重之刑罰,無助於預防再犯、教化之目的,更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自應透過定應執行刑之程序,酌定適當刑罰。為此,本院當應以行為罪責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7、9、12 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收受贓物罪;如附表編號8、10 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為寄藏子彈罪,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質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案件特性(如毒品之成癮性及反覆施用)、比例原則,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依首揭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於罰金刑部分,因僅附表編號11之罪宣告併科罰金,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有關業已執行完畢部分,屬於就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問題,執行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宜注意在備註欄載明扣抵情形,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5月(4次)│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 月18日上午│107年9月7日、     │108 年3 月1 日上午│108年4月11日      │
│            │8 時、同日上午9 時│108年4月3日、     │12時40分、同日上午│                  │
│            │                  │108年4月13日、    │4 時9 分          │                  │
│            │                  │108年4月15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437│108年度偵字第11381│108年度偵字第13023│108年度偵字第15134│
│            │號                │號                │號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433│108年度易字第469號│108 年度桃簡字第14│108 年度桃簡字第14│
│      │    │號                │                  │81號              │70號              │
│事實審├──┼─────────┼─────────┼─────────┼─────────┤
│      │判決│108年7月16日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30日      │108年6月26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433│108年度易字第469號│108 年度桃簡字第14│108 年度桃簡字第14│
│      │    │號                │                  │81號              │70號              │
│判  決├──┼─────────┼─────────┼─────────┼─────────┤
│      │確定│108年8月12日      │108年8月20日      │108年9月2日       │108年9月5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
│            │字第13831 號,業經│字第11997 號,業經│字第13386 號,業經│字第14968號       │
│            │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                  │
│            │刑有期徒刑11月。  │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刑有期徒刑7 月。  │                  │
│            │                  │,並於109 年6 月17│                  │                  │
│            │                  │日執行完畢。      │                  │                  │
└──────┴─────────┴─────────┴─────────┴─────────┘
┌──────┬─────────┬─────────┬─────────┬─────────┐
│ 編     號  │        5         │         6        │        7         │        8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2月26日      │107年12月16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1月20日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偵查(自訴)│108 年度偵字第9119│108年度偵字第25033│108年度偵字第25033│108年度毒偵字第911│
│機關年度案號│號                │號                │號                │、1926號、108 年度│
│            │                  │                  │                  │偵字第10137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861│108 年度審易字第28│108 年度審易字第28│108 年度審訴字第11│
│      │    │號                │33號              │33號              │23號、第1176號    │
│事實審├──┼─────────┼─────────┼─────────┼─────────┤
│      │判決│108年11月21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9月25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861│108 年度審易字第28│108 年度審易字第28│108 年度審訴字第11│
│      │    │號                │33號              │33號              │23號              │
│判  決├──┼─────────┼─────────┼─────────┼─────────┤
│      │確定│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9年2月5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新北地檢109 年度執│新北地檢109 年度執│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
│            │字第1647號        │字第2851號,編號6 │字第2851號,編號6 │字第3225號        │
│            │                  │、7 業經原確定判決│、7 業經原確定判決│                  │
│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            │                  │8 月。            │8 月。            │                  │
└──────┴─────────┴─────────┴─────────┴─────────┘
┌──────┬─────────┬─────────┬─────────┬─────────┐
│ 編     號  │        9         │        10        │        11        │        12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寄藏子彈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 月,併科│有期徒刑5月       │
│            │                  │                  │罰金新臺幣6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25日      │107 年12月9 日晚間│107年11月間       │107年12月9日      │
│            │                  │6 時許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偵查(自訴)│108年度偵字第21866│108年度毒偵字第220│108年度毒偵字第220│108年度毒偵字第220│
│機關年度案號│號、臺灣新北地方檢│號、108 年度偵字第│號、108 年度偵字第│號、108 年度偵字第│
│            │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510號            │1510號            │1510號            │
│            │30279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8 年度桃簡字第22│109年度上訴字第740│108 年度審訴字第12│108 年度審訴字第12│
│      │    │65號              │號                │09號              │09號              │
│事實審├──┼─────────┼─────────┼─────────┼─────────┤
│      │判決│109年2月11日      │109年4月14日      │108年10月2日      │108年10月2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8 年度桃簡字第22│109年度上訴字第740│108 年度審訴字第12│108 年度審訴字第12│
│      │    │65號              │號                │09號              │09號              │
│判  決├──┼─────────┼─────────┼─────────┼─────────┤
│      │確定│109年3月23日      │109年4月14日      │108年11月5日      │108年11月5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
│            │字第6130號        │字第8851號,編號10│字第8851號,編號10│字第8851號,編號10│
│            │                  │至13業經臺灣桃園地│至13業經原確定判決│至13業經原確定判決│
│            │                  │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                  │訴字第1209號刑事判│1 年4 月。        │1 年4 月。        │
│            │                  │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                  │
│            │                  │刑1 年4 月。      │                  │                  │
└──────┴─────────┴─────────┴─────────┴─────────┘
┌──────┬─────────┬─────────┬─────────┬─────────┐
│ 編     號  │        13        │        1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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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贓物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日      │108年4月上旬某日起│                  │                  │
│            │                  │至同年月16日止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偵查(自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20│109年度毒偵字第922│                  │                  │
│機關年度案號│號、108 年度偵字第│號                │                  │                  │
│            │1510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2│109年度審訴字第646│                  │                  │
│      │    │09號              │號、109 年度審易字│                  │                  │
│      │    │                  │第1074號          │                  │                  │
│事實審├──┼─────────┼─────────┼─────────┼─────────┤
│      │判決│108年10月2日      │109年6月19日      │                  │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2│109年度審訴字第646│                  │                  │
│      │    │09號              │號、109 年度審易字│                  │                  │
│      │    │                  │第1074號          │                  │                  │
│判  決├──┼─────────┼─────────┼─────────┼─────────┤
│      │確定│108年11月5日      │109年7月28日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                  │                  │
│            │字第8851號,編號10│字第13300號       │                  │                  │
│            │至13業經原確定判決│                  │                  │                  │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                  │
│            │1 年4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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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