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2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2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鄒侑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侑庭如附表A、B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附表A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B部分,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侑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A、B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A、B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A、B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A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A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9 年8 月26日)前為之;附表B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B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109 年9 月24日)前為之,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A、B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A編號1 至2 所示之有期徒刑、附表B編號1 所示之拘役,雖已執行完畢,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鄒侑庭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A(有期徒刑)、B(拘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2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