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耿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耿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23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就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罪已於108 年9 月1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另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部分,業經本院於108 年4 月9 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985 號,與他案共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並於108 年4 月18日確定。就附表編號4 、5 部分,業經本院於109 年5 月29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2084號裁定,與他案共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於109 年6 月16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重複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重複聲請同一案件之後案,應不予受理。是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