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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7號

傷害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蕙芳張羿正陳布衣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威融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德恩律師
被告
黃詣富(原名:黃聖祥)
選任辯護人
歐陽仕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徐洛琦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67號、第311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5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所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111年3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7日」。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以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78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111年3月7日」之記載,應為「112年3月7日」之誤繕。而該錯誤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意旨與全案情節,是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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