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錦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罪案件,聲請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之罪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分別定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謝錦勝因妨害秘密罪案件,前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3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1支,係經被告下載定位軟體後,裝設於被害人之機車底盤,被告因而透過該手機得以觀看被害人騎乘機車前往之處,藉以查悉被害人之所在位置等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經被害人指述明確,並有卷附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是附表所示之物,確係被告犯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為竊錄內容之附著物無訛,依前揭規定,自應宣告沒收。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物品 數量 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